辽宁嘉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诚达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辽宁嘉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11905号
原告:青岛诚达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香港路与泉州路交汇处南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明超,经理。
被告:辽***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昌盛路**红旗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4MAOU9H392F。
原告青岛诚达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实际履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因纠纷已解决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诚达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3元,减半收取576.50元,保全费5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管清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郭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