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04民初558号
原告:潍坊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胶路与机场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建安小区二号楼六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潍坊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辽***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潍坊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辽***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0元,减半收取3335元,由原告潍坊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周 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