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嘉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辽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04民初558号 原告:潍坊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胶路与机场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建安小区二号楼六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潍坊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辽***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潍坊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辽***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0元,减半收取3335元,由原告潍坊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周 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