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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与辽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04民初510号 原告: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建安小区二号楼六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与被告辽***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计1098元,由原告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负担。 审判员  任彤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鄂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