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峰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8民初4190号 原告: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710弄1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83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娟,女,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品,被告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双方签订的《招商虹悦**维修工程合同书》于2021年10月15日解除;2.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87,967.10元;3.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万元。审理中,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第三项诉请请求变更为: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事实及理由:2018年11月14日,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上海市青浦区XX公路XX弄(招商虹悦**)公共区域红砖翻新、楼道更换墙砖、***盖更换、地库地面修补、屋面女儿墙等工程发包给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并与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招商虹悦**维修工程合同书》,约定:工程固定总价2,623,510.32元;工期暂定3个月,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总价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该等行为不免除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工程合同》签订后,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按约定累计支付工程款1,836,457.23元,尽职履行合同义务。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知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0日开工,按前述合同约定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2月19日竣工,并将工程交付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但至今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红砖翻新、地库地面修补、屋面女儿墙维修等),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竣工交付。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工程工期延误已经达965天,按上述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合计2,531,687.15元。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公共区域红砖翻新、地库地面修补、屋面女儿墙维修等工程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施工,且未按约定完成工程竣工,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向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索赔,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均拒绝赔付。 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14日,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上海XX有限公司(乙方)就招商虹悦**(又名虹桥华府)小区维修工程签订了《招商虹悦**维修工程合同书》,第一条约定,工程项目。(一)工程地点:上海市青浦区XX公路XX弄(招商虹悦**);(二)工程内容:具体详见附件1.《虹悦**(虹桥华府)公共部位工程审价报告》。(三)承包方式:总价包干制。第二条约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此专款专用于小区公共维修,附件1审价报告的审核金额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大写:人民币贰佰陆拾贰万叁仟***拾元叁角贰分,小写:¥2,623,510.32元(已包含税费等相关一切费用),税率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发票抬头: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税号:91310109607332503M开户行及账号: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南西支行XXXXXXXXXXX****电话:021-6880****。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710号1001室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中心XX室。第三条约定,合同工期。1.双方商定总工期暂定3个月。实际以施工前的小区公示,以及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乙方承诺按照小区业主、业委会及甲方协调好的公示施工期,按时完工。2.如遇下列情况,经下述甲方代表书面形式签证确认顺延期限后,工期可以顺延。①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火灾、地震)等造成的停工。②因停水、停电等情况连续达六小时以上时。③甲方因财力不足或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受影响时。④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在开工前五天,交出施工场地和接通施工水源、电源时。甲方代表:***联系方式:13331****XX。第四条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竣工验收和保修期。(一)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验收,且必须符合按甲方的要求。(二)工程保修按建设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时间为1年,乙方承诺24小时之内响应甲方所报修问题并在72小时内派专人到现场处理,超出时间内未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利自行修复或聘请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质保金内扣除。(三)属乙方施工范围的工程项目,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乙方应给予免费修补。(四)质量监控甲方全程参与把控。(五)乙方提前7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在接到书面申请后7日组织验收。(六)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的,应经甲方代表签字并**。甲方代表签字**之日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七)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第五条约定,材料设备供应。(一)工程所需材料由乙方购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二)材料设备附有出厂合格证明,材料设备有异议进行检验。(三)乙方应做好对施工材料的保护工作。第六条约定,付款方式。(一)自开工日期前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人民币:柒拾捌万柒仟零伍拾叁元壹角整。计:¥787,053.10元给乙方;(二)自乙方弱电工程(对应附件一中)及便民设施(对应附件一中)均已开工,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40%。人民币:壹佰零肆万玖仟肆佰零肆元壹角叁分。计:¥1,049,404.13元给乙方;(三)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七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总合同金额的25%。人民币:***万伍仟捌佰柒拾柒元***分。计:¥655,877.58元给乙方;(四)质保金为总合同金额的5%,工程款在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工程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壹佰柒拾***角壹分。计:¥131,175.51元给乙方。第七条约定,责任范围。(一)甲方责任:1.负责解决施工用水、用电、道路畅通;2.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3.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竣工验收并支付乙方工程款。(二)乙方责任:1.按施工安全规范保证施工质量,精心施工、按时完工、交付使用,凡施工期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①承包人应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防火防盗安全教育,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违法乱纪。②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应服从遵守施工场内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场地内保安的管理,妥善处理好相邻单位的关系。③乙方施工期间保护原有建筑物、消防设施等。2.负责做好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工作。3.负责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工程施工结束后,负责清理完毕场内建筑垃圾。4.施工期间乙方做好文明安全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第八条约定,违约责任。(一)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日千分之一向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不免除乙方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二)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三)由于乙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甲方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第九条约定,其它事项。(一)合同签订后,甲方要求增加或变更工程项目,必须遵守下列原则:1.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新协议。2.待乙方提交施工方案后,甲方须分别签字**认可;(二)乙方施工凡因乙方人员施工不当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三)甲方不具备施工条件造成停工或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停工的误工损失;(四)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研究另立补充件,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五)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六)合同执行中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提交工程所在地法院处理。第十条约定,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甲方2份、乙方2份,均具有同等效力。附件1.《虹悦**(虹桥华府)公共部位工程审价报告》。 2018年11月23日,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7,053.10元;2018年12月25日,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49,404.13元。 2021年10月12日,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发出解除合同的律师函,后被退回。 双方确认已经完成儿童游乐园翻新修建、楼道信箱石材翻新、屋面女儿墙维修、小区门口维修、摄像头维修,工程价款含税总计548,490.13元。 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向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涉案工程的工期为三个月,但至今未完工,构成根本违约,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具有法定解除权,故对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解除《招商虹悦**维修工程合同书》的诉请及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金额本院予以酌情判处。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向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故《招商虹悦**维修工程合同书》解除的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虽表示系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导致其无法施工,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双方一致确认已经完工的工程总价为548,490.13元,故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287,967.10元。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虽表示完成了42#地库加强板、电子围栏系统维修、增加坡道、地库道闸维修、小区整体雨污水井冲洗及部分井修缮,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招商虹悦**维修工程合同书》于2022年6月23日解除; 二、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287,967.10元; 三、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41.70元,由上海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2,741.70元,上海峰杕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