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保364号
申请人:**,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宏达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下坝镇谷定村马鞍山组(长金山)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347002865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宏达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宏达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68622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保单号为12117003901238002703的责任保单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宏达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862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951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