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初470号
原告:***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稽山新天地营业厅,营业场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邯山街14-6号。
负责人:封丽。
被告:河北户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中山西路**佳泰大厦**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联通北路5号。
负责人:***。
原告***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稽山新天地营业厅、河北户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存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