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伟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3179扬州市伟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06民初3179号
原告:扬州市伟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史可法路73-1#。
法定代表人:倪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继华,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奇。
管理人: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梁军亮,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雯,该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扬州市伟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伟业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集团)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扬州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被告市政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扬州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扬州伟业公司对市政集团享有75万元债权。事实和理由:扬州伟业公司从事工程质量、建筑材料检测作业,因业务需要挂靠市政集团、无锡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公司)承接工程;2016年8月,因招投标需要,其公司通过市政工程公司向市政集团支付共计75万元投标保证金;市政集团参与投标后未中标;经多次催促,市政集团未将75万元退还;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市政集团辩称:确认结欠扬州伟业公司75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6年8月,扬州通达水务有限公司对扬州经济开发区东长河等黑臭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工程中心河(润扬南路-邗江南路)、振兴花园西侧(二桥河~中心河)、下圩河、吕桥河、二桥河、钱湾河雨污分流工程标段、鸿扬路、高桥河(邗江中路~扬子江南路)河道、顺达路、东长河(顺达路~新城路)河道、红旗河雨污分流工程标段分别进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分别为32万元、43万元。
2016年9月1日,扬州伟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75万元至无锡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帐户(企业名称后变更为市政工程公司)。扬州伟业公司、市政集团确认该75万元由市政集团缴纳上述二个标段投标保证金,后市政集团未中标,75万元退还至市政集团帐户。
2019年1月3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06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市政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裁定市政集团进行重整。
2019年4月,扬州伟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市政集团结欠其75万元。
2019年5月23日,市政集团管理人向扬州伟业公司送达询证函,审查认定扬州伟业公司75万元为普通债权。5月27日,扬州伟业公司在询证函上盖章确认。
上述事实,由中国光大银行补发入账证明申请书、施工招标文件、空白支票申请领用单、审查债权申报材料的询证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市政集团结欠扬州伟业公司75万元未付,证据充分,双方亦无异议,应予认定。市政集团因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裁定重整,扬州伟业公司要求确认市政集团结欠其7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欠扬州市伟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75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扬州市伟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预交,确认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欠扬州市伟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讼费用5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张茹婷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美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