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伟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扬州市伟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31执1815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伟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倪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伟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的(2019)苏0831民初13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扬州市伟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059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其他收入405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邱永军
执行员  王德勇
执行员  秦建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费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