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4020号
申请人:丹阳市海威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0520400Q,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石潭南路**。
法定代表人:眭辉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消防设备(淮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R6LFLOR,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工业园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丹阳市海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消防设备(淮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丹阳市海威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消防设备(淮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消防设备(淮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丹阳市海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苏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蔡保瑞
书 记 员 林紫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