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1民初4020号之二
原告:丹阳市海威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0520400Q,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石潭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融创鸿安消防设备(淮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R6LFLOR,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工业园西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丹阳市海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融创鸿安消防设备(淮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丹阳市海威五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海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4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24元,由原告丹阳市海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