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鸿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大学与江苏鼎壹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旭鸿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80号
申请人: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520773564。
法定代表人:陈人才。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大学,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后标营**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369621。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被申请人:江***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水佑岗**万谷京东云智慧产业园**会信用代码913201027681674815。
法定代表人:徐辉。
原告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大学、江***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大学、江***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80055.77元的财产。担保人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大学、江***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80055.7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策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  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