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3815号
原告:安徽***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五里湾王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66526910E。
法定代表人:张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旭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魏武大道东侧魏武广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851943357N。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韬,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向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