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2民初989号
原告:戴勇力,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告:马之荣,女,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原告:代丽丽,女,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告:***,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告:***,女,199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安徽艾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6652691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勇力、马之荣、代丽丽、***、***诉被告***、安徽艾嘉门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勇力、马之荣、代丽丽、***、***于2018年6月7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勇力、马之荣、代丽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勇力、马之荣、代丽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方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