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622民初7829号
原告:戴勇力,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94年10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代丽丽,女,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告:***,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彬,蒙城县楚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安徽艾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106652691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7708349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勇力、***、***、代丽丽、戴杏丽诉被告***、安徽艾嘉门窗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勇力、***、***、代丽丽、***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勇力、***、***、代丽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勇力、***、***、代丽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方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