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7执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正方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晨,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凯,江苏法德永衡(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徐志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学公司”)与被执行人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博学公司于2019年3月1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琼97民终14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4351764.6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114元给申请执行人博学公司。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缴纳案件执行费46368.79元。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上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顺全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博学公司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核实其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土地,并于2019年7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县太阳城国有土地使用权号分别为佛罗国用(2012)第07、08、09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经了解,以上土地因当地政府准备收回,被执行人***公司与其就土地使用权问题产生纠纷,正处于诉讼阶段。本案因案情疑难、复杂,于2019年8月28日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延长三个月的延长期限。
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日和2019年11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存款。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443247.46元,由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未能实际控制。2019年11月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博学公司依法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2019)琼9027执188号案件过程中已经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号分别为佛罗国用(2012)第07、08、09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但就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被执行人与当地政府还处在诉讼阶段,所以该查封土地不宜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暂不处置该土地使用权,待处置该财产的时候,本案可参与分配执行案款。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合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且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另,通过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博学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仁文
审判员 马江来
审判员 滕艺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