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四川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甲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3民初3702号
原告:张某,男,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艾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艾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饶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四川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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