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界冈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申2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2月7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界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南段地税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泽楠,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界冈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4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1年10月18日,***以原告***与被告河南界冈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明生
审判员  王海华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