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界冈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执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河南界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南段地税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泽楠,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担保人:张东东,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清明李村**,系***之子。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界冈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界冈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法律义务,就(2020)豫1104民初2642号判决书确定的***应承担的义务,***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保证于2021年4月30日前清偿完毕,并以其儿子张东东名下位于漯河市文化路2幢16号房产(房产证为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担保财产,并同意在协议正常履行期间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104民初2642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