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球新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环球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雨铁民初字第253号
原告江苏省环球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1-6号五台山体育中心商务楼9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7年7月30日生。
被告**,男,汉族,1988年7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新生,江苏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环球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省环球新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新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省环球新技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原为原告公司员工,2012年7月,被告**负责原告位于*泽客运站监控施工项目及金陵科技学院幕府校区的货物接收,后被告主动向原告提出辞职,原告要求同被告办理交接手续但无法联系上被告,并发现公司价值45000元的货物丢失,原告遂向南京市公安局燕子矶派出所报案,2012年12月19日,原、被告在燕子矶派出所就双方经济损失、劳资纠纷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分期支付原告25000元,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故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并未侵占过原告货物,被告于2012年7月初向原告公司辞职,后原告向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告发被告。2012年12月19日,燕子矶派出所再次传唤被告至派出所,称原告公司丢失一批材料,承办警官强调不给钱就不给走,还得坐牢,并采集了被告的指纹和血样,给被告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且被告害怕家人知道并指责,被迫与原告签订欠条,该欠条并非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也并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欠条不属实,双方的协议也应是无效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原为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曾负责原告位于金陵科技学院幕府校区综合布线工程的货物接收工作,2012年7月初,被告**向原告提出辞职,并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原告要求同被告就接收的相关货物进行交接,但因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并发现被告接收的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原告于2012年9月10日以被告**涉嫌职务侵占向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燕子矶派出所报案。2012年12月19日,原、被告双方于燕子矶派出所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书写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江苏省环球新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付款方式:2012年12月20日10时前支付***壹万元,2013年2月9日前支付***壹万伍仟元,本人除以上欠款外,自今日起与环球公司再无其它任何经济纠纷,**,2012年12月19日。”
另查明,被告**于2012年9月24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承认对原告公司丢失货物具有一定保管不善的责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原件、证人李某的证言、江苏省环球新技术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燕子矶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主张公安机关违法办案、其受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及言语威胁等造成其在心理压力下违背真实意思签订欠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能于约定的还款之日归还欠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环球新技术有限公司欠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义务时应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代理审判员*亮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