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财保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07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国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良。
被申请人: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候长勇。
被申请人:重庆蕴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孙文超。
***诉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国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蕴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2)渝0117执保60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蕴合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40万元。2023年1月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解释</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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