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国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财保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0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国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良。
被申请人: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候长勇。
被申请人:重庆蕴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孙文超。
***诉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国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蕴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9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2)渝0117执保60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29万元。2023年1月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解释</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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