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保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0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国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良。
被申请人: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候长勇。
被申请人:重庆蕴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孙文超。
***诉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国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蕴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9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2)渝0117执保60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29万元。2023年1月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3)渝0117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解释</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9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瑶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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