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2637号
原告:合川区再言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蕴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川区再言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蕴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川区再言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川区再言建材经营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合川区再言建材经营部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川区再言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川区再言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 瑶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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