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聚腾保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洛彤涂料有限公司,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2533号
原告:重庆聚腾保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洛彤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四川洛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聚腾保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洛彤涂料有限公司、四川洛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聚腾保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聚腾保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聚腾保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聚腾保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董 文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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