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7民初1896号
原告:***和绿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安边镇[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豆坝园D2-01(1)地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白泉村七组336号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和绿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和绿筑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绿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和绿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绿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计506元,由***和绿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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