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7民初3048号
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社区7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6861519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白泉村7组336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9857863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