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03破5号之四
申请人:淮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
2020年年6月28日,淮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淮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淮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由管理人最后分配完结,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宋永庆
审判员 王玉辉
审判员 耿怀礼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