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淮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5871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淮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北门大街344号。
法定代表人:伏永明。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锦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瑞雪
书 记 员 吴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