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淮安三建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淮法执字第022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淮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淮安三建),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北门大街。
***与***、淮安三建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淮法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淮安三建应于判决效后十日内给付***人民币2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淮安三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淮安三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对其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淮法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缪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