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2243号
原告:士兴(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113431171,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洪宽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黄毓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宇偲,江苏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790513Q,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镇东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邢华财。
本院在审理原告士兴(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士兴(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士兴(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士兴(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33元,减半收取9216.5元,由原告士兴(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美霞
人民陪审员 朱典银
人民陪审员 方思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