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博瑞特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30号
原告: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790513Q,住所地溧水和凤镇镇东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邢华财,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林,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雅雯,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花塘岗。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汪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银,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09元,减半收取8604.5元,由原告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成家琼
人民陪审员  任天智
人民陪审员  韦开义
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郑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