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钢管租赁站、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1民初2029号之一
原告:*****钢管租赁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白石涧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QTKTL3R。
经营者:惠荣南,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舟,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建平镇中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545540057。
负责人:汪代华。
被告: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镇东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790513Q。
法定代表人:邢华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涉嫌刑事犯罪犯罪被羁押,系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皖1821民初202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钢管租赁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计1890元,由原告*****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孙莹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