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民终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镇东路**。
法定代表人:邢华财,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林,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雅雯,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筛弟,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上诉人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筛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902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以与***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已履行)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7元,减半收取4803.50元,由上诉人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吉
审 判 员 禇 炅
审 判 员 方 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牟 聪
代书记员 胡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