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4035号
原告:南京聆理钢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NKQRP66,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南路288号金沪坊17栋108室。
法定代表人:赵学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260996361,住所地南京市溧水永阳镇中心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聆理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南京聆理钢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聆理钢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聆理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聆理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琼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云
书 记 员 宋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