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都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财保12号
申请人:***都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MA6PBBCX76。
法定代表人:钟理荣。
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梅,云南太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260996361。
法定代表人:陈小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申请人***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账号为1012********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以460000元为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以保额为460000元的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都商贸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账号为1012********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以46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都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慧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哏小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