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加冕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南京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民申5174号
再审申请人常州加冕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许小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终2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加冕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关于结算协议效力问题。2016年7月29日,加冕公司与宏昌公司经协商就案涉工程签订了结算协议,约定了结欠工程款数额及付款期限。加冕公司申请再审主张该结算协议所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但结算协议并未约定协议的生效条件,加冕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加冕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许小祥并非结算协议当事人,且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可调,加冕公司以结算协议约定价款未经许小祥认可,以及明显高于合同暂定价为由,主张结算协议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工程价款问题。当事人进行民商事交易,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结算协议明确记载,案涉工程已于2011年底完工,加冕公司已经开始试用车间,尚欠工程款280万元,并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期限。加冕公司主张部分工程未完工,与结算协议记载不符,且未能提出充分反证。即便部分工程未完工,考虑到结算协议的签订时间,应已将相应情况纳入结算考量。加冕公司所主张的工程价款下浮率也应已纳入结算协议考量,且其亦未能提出反证。宏昌公司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应当由主管行政机关予以处理,不能成为免除加冕公司所应承担民事义务的理由,一、二审判决加冕公司支付结欠款项,并无不当。 关于一、二审程序问题。当事人是否申请司法鉴定或者是否提起反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加冕公司在一、二审中均聘请了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知道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却未申请质量鉴定,也未提起反诉。加冕公司以一、二审法院未向其释明申请质量鉴定和反诉为由主张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且该理由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州加冕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 杰 审 判 员  陈 丽 审 判 员  张 霞
法官助理  姚盛中 书 记 员  李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