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3民抗1号
原审原告常州市武进淹城建筑工程公司与原审被告南京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6)皖1324民初28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宿检民监[2020]3413000002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思远
审判员 张志敏
审判员 戴宝琴
法官助理夏莲
书记员邵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