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群胜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4民初5542号之二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834791179H),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99号。
负责人:宋刚,行长。
被申请人:贾国林,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南京群胜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512609469),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上元里79号。
法定代表人:贾国林。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贾国林、***、南京群胜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的(2019)苏0104民初55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贾国林、***、南京群胜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万元的财产。现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被告已归还部分款项并承诺限期归还剩余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贾国林、***、南京群胜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贾国林、***、南京群胜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陆 媛
人民陪审员 周思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于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