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群胜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红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南京群胜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3执243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红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57982746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危义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瑞春,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贾国林,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南京群胜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51260946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贾国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红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叶公司)与被执行人**、***、贾国林、南京群胜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苏0113民初5870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贾国林、路桥公司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较少,已被本院冻结,且向申请执行人发放4629.48元;2、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姜家园××室已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评估、拍卖;3、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能扣押;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贾国林、路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贾国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谈话笔录、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红叶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贾国林、路桥公司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较少,已被本院冻结,且向申请执行人发放4629.48元;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姜家园××室已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能扣押;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红叶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贾国林已于2020年8月27日给付18万元,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13民初5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贾国林、路桥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红叶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 猛
执行员 胡晓龙
执行员 周 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