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南京群胜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下关区。
法定代表人:贾国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群胜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8〕裁字第145号裁决书],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8]裁字第145号裁决书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东祥
审判员 李如旭
审判员 张生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梦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