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达源利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丰之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达源利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1227号
申请人河南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楷林国际20层20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博。
被申请人河南达源利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济路19号23层2303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
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达源利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76×××20的存款876152.38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达源利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76×××20的存款876152.3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