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民终92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发志(系***之子),男,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家喜,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侍郎路。
法定代表人:潘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发,男,1961年5月30日生,该公司总经理,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勇,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54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 晔
审 判 员  张旭东
代理审判员  王 路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旭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