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6执323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潘龙。
被执行人:**,女,1982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男,1935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苏0116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原告南京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东路132号1-3层房屋并返还给原告南京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5万元,并按照50万元/年的标准继续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并采取执行措施:
1、银行存款:
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有存款10195.75元,紫金农商银行有存款10399.33元,上述款项已被扣划至本院且拨付给申请人。***在邮储银行有存款1921.77元已经被本院依法冻结。
被执行人**无存款。
2、车辆登记信息:
两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3、不动产登记信息:
两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信用惩戒:
本院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对被执行人**的下落查询。
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已近1年多没有回家,其家人称无法联系,下落不明。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进行举报通告,并上报公安平台。
本案经过本院财产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0400.08元已扣划并拨付给申请人,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虽然能够找到,考虑其年龄已超过70岁,无法对其采取拘留处罚措施。本院已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且对**已进行举报通告和上报公安平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上述查询结果及执行过程,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执行的效果来自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划并拨付给申请人,后因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16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晓   彬
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田水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黄       浩
书记员 徐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