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南京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市六合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16民初5123号
原告:**,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男,193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发兵,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权,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侍郎路。
法定代表人:潘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业人才,江苏雨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市六合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园林东路**号。
负责人:谢俊,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林,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发建筑公司)、第三人南京市六合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六合征管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与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发兵,被告龙发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业人才,第三人六合征管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补偿原告停工停业损失、消防锅炉费用、搬迁补偿费用等暂定15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承租被告位于南京市六合区房屋从事洗浴经营,租期暂定两年,租赁期限从2016年4月30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2016年11月,六合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该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租赁期间原告对消防锅炉进行改造,改造费用42万元,明细已由被告交给拆迁办。2017年5月,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未对拆迁补偿等费用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原告为房屋的合法占有人,有权获得拆迁补助等相关费用,因与被告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龙发建筑公司辩称,第一、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民诉法关于起诉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驳回;第二、涉案征收补偿金额没有确定也没有全部支付给被告,原告诉讼请求没有现实可能性;第三、被告与原告在租赁协议明确约定如遇到拆迁政府征用,原告无条件退出租赁房屋且不得和被告要求补偿。双方在拆迁协议中用了至少四个条款对此予以确认,所以原告对该约定是清楚的;第四、原告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要求补偿无事实法律依据。原、被告租赁协议的期限为2016年4月30日至2018年4月30日,租赁期间已届满,原告在租赁期间从未停止营业;第五、原告也无权主张消防锅炉补偿费。被告将房屋交给原告使用,消防设施和锅炉均完好,且租赁协议第8、9、16条约定,对原告添置的物品,租赁期满无条件留给原告,若进行改造,消防和锅炉应该归被告所有,原告无权要求该项补偿。第六,原告主张搬迁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涉案租赁的房屋中,物品归被告所有,原告不能搬走,不产生任何搬迁费用。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第三人六合征管办述称,第一、关于停产停业损失问题,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令)第34条,对存有租赁关系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支付,主要是根据承租双方的约定。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第11、19条等条款,双方已经明确做了约定,即遇政府拆迁、征用,乙方即原告(反诉被告)无条件让出所有出租房屋,出租人不需承担任何费用和损失补偿。该约定已经非常明确且没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双方应予遵守。第二、关于支付消防锅炉改造补偿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第二条以及市征收补偿办法相关规定,房屋征收主要保障的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利益。对存有租赁关系的房屋,涉及附属物、设施、设备的补偿,由承租双方自行商谈。故消防锅炉改造补偿问题应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第三、关于搬迁补助费的问题。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第8、9、11、16、19条已经明确做了约定,合同终止后,乙方投资及添置的资产无条件留给甲方,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损失。第三人认为,乙方既按合同约定应将设施、设备留置于产权人,便不会产生设备迁移的费用,就不能获得相应的搬迁补助。综上,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南京市六合区雨花洗浴休闲中心(以下简称雨花浴室)登记的经营者,其于2013年9月1日将雨花浴室营业执照租给**使用,水、电、房租由**承担。2014年5月29日,龙发建筑公司(甲方)与雨花浴室(乙方,**、***)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方现有雄州街道、雄州东路132#龙发公司大楼1-3层租给雨花浴室从事洗浴经营,并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严格遵守执行:……二、租赁时间暂定为贰年,自2016年4月30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八、乙方在结束本协议时,对所投资的及添置的资产必须留给甲方,乙方不得拆除和带走,对甲方原有资产及实物(按07年王洪年)所签的公共备录表中的所有资产负有保管责任,并不得损坏,如有损坏均按市场现价赔偿,不予折旧。九、乙方在承租期间对现有物置及设备负有维修和更换责任,并承担全部费用,对所有的投资,规费等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合同期满后对所添置的物品一律不予拆走,无条件留给甲方。……十一、特别说明;乙方在承租期间如遇政策性规划(拆迁、调整、国家征用)以及本公司需要规则及新建、翻建时,乙方无条件自行撤出承租本公司的一切房屋,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及损失。十二、甲乙双方在签订本租赁协议时,乙方负责对锅炉、管道、室内供暖、供冷以及内部改造和对其它再次进行投资款,由甲方在本租金内给予让利,如乙方在所有期间未对以上条款及事项进行改造和更换新的设备时,应由乙方一次性补偿给甲方(贰拾万元整)作为当时甲方房租的让利款。……十六、乙方对在租赁期间所投资的用具一律不予拆走,全部留予甲方,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十七、乙方承诺甲方:如遇拆迁、征用、政策性调整及本公司翻建及公司自己使用时,对乙方所预交纳的租金按实际进行退还。乙方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追要经济损失及补偿,并无条件让出所有承租房屋。……十九条、乙方雨花休闲浴室法人***和承包人**向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租赁期间如遇政府拆迁、征用政策性调整及本公司翻建及公司自己使用时,乙方无条件让出所有所租房屋,自行撤出承租本公司的一切房屋,不要甲方承担任何费用和损失及补偿,放弃一切物件,同时严格遵守执行本协议第七条、十二条、十三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的所有规定及条款。不得违约。……自来水如遇重新开户,费用均由甲方支付。”
2016年11月14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将上述房屋列入征收范围。龙发建筑公司于2018年1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迁出涉案房屋并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苏0116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迁出并返还涉案房屋,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用。2018年8月21日,**、***诉至法院要求龙发建筑公司支付停工停业损失、消防锅炉费用、搬迁补偿费用等暂定150万元。2018年9月26日,**、***迁出并将涉案房屋返还给龙发建筑公司。
另查明,根据六合征管办(甲方)与龙发建筑公司(乙方)拟签订的《南京市六合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中约定甲方支付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合计19616111元,其中货币补偿金8216938元、补助费用2464443元、补偿费用2539092元、房屋土地增值4875436元、提前搬家奖励246508元、设备搬迁补助821694元、代征土地补偿452000元。该协议仅由龙发建筑公司签字,但其已经拿到部分补偿金。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租赁协议、(2018)苏0116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南京市六合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龙发建筑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签订《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应全面履行。2016年11月14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将涉案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双方的租赁协议应终止履行。双方在上述《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在租赁期间如遇拆迁、征用、政策性调整等,原告**、***应无条件撤出并不要被告龙发建筑公司承担任何费用和损失及补偿。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由原告**、***对锅炉、管道、室内供暖以及内部进行改造。现原告**、***以其停工停业损失、消防锅炉改造产生的费用、搬迁补偿费用等主张被告龙发建筑公司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
审判员 赵 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