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3民初826号 原告:青岛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中艺1688产业园F1楼2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8676686X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9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山东恒晟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岭路33号30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晟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与青岛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恒晟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青***仲案字(2022)第728号裁决书,山东恒晟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已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案号为(2023)鲁0213民初812号。现青岛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应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鲁0213民初81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