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润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利增特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河北中润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30财保13号

申请人:河北***管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MA0CLU6TXA。

法定代表人:刘连秀,总经理。

地址: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河北中润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MA09ANEA39。

法定代表人:罗学峰,总经理。

地址:献县。

申请人河北***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中润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318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申请人河北***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

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润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318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栗保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文凤

书 记 员 张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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