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南京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瓯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京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瓯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28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33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7年9月8日生,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湖熟。
法定代表人***,南京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瓯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新南路。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5月15日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公司)、江苏瓯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江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汉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瓯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汉鼎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汉鼎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汉鼎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汉鼎公司、卞远庆各负担1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玲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丽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速录员陈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