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弘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110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宁区湖熟。
法定代表人:雍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方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弘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宁区湖熟工业园区瑞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法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弘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18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1元,减半收取1231元,由上诉人南京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龚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