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众志伟业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112号
原告:新疆众志伟业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阜康市产业园西区荣达路桥项目东侧东西四线北侧乌准铁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柯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众志伟业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众志伟业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众志伟业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众志伟业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应减半收取受理费2,836.18元(原告未预交),由原告新疆众志伟业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玲霞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司羽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