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昊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5执恢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昊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
被执行人: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昊源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0105执恢3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